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(那洪-金桥客运站)明秀路站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
时间:2018-07-11 09:29:14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本站编辑
南征〔2018〕8号
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0号)有关规定,依据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(那洪-金桥客运站)明秀路站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》,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项目概况
(一)项目名称: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(那洪-金桥客运站)明秀路站项目
(二)项目概况:土地级别属于商业二级、住宅三级、工业二级地段。
二、房屋征收范围
明秀东路:189号大门、189-1、189-2、189-3、189-4、189-5、189-6,238-1至238-50号、238号大门,240号(原明秀东路38号外贸大厦)。
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如有出入或遗漏,以及所列门牌
内房屋、附属物的具体界线,均以项目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。
三、从公告发布之日起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:
(一)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房屋;
(二)改变房屋用途;
(三)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;
(四)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。
违反规定实施的,不予增加补偿。
四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《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(那洪-金桥客运站)明秀路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》执行。
五、房屋征收签约期限: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。
六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:房屋被依法征收的,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。
七、房屋征收部门:bet365体育电视直播。
八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:西乡塘区人民政府。
九、征收现场办公地点:明秀东路238号崇左驻南宁管理处215号房。
十、征收咨询电话:0771-2236615、17776641825。
十一、监督电话:0771—5561656。
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,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。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,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。
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,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。
特此公告
2、项目规划蓝线图(项目现场张贴)
2018年7月11日